微商货源黑科技软件下载,微商的货源软件?

  通讯员 章锣锣 周柳玲 本报记者 余春红

  微信可以说是当下应用最广泛的即时通讯程序之一,有人因此蹭热度,开发起微信外挂软件,狂薅4000余万元。

  近日,这起开发推广微信外挂软件案在丽水二审判决,33人被判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3个月至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不等的刑罚,各并处相应罚金。

  招兵买马开发“微营销”程序

  30出头的云和县人赵某是程序员,懂技术,在杭州创办了一家科技网络公司。不过,公司曾经开发的项目并没有给赵某带来良好的收益。随着微信应用越来越广,赵某开始琢磨蹭微信的热度,带领团队开始开发一款“微营销”程序。

  这款“微营销”程序美其名曰“方便微商营销推广”,但其数据、基础功能均来源于腾讯公司的微信软件,该程序除了具备微信自带的功能外,还具备微信没有的功能,如批量登录多个微信账号、批量发朋友圈、批量加好友等。该程序通过自行搭建的网站、服务器和编写的脚本、模拟器等,利用技术绕过了微信官方客户端对登录账号的安全保护措施,非法获取微信相关数据。

  “这些不是微信能正常操作的功能,应该是不被腾讯公司允许的。”负责这一程序脚本编辑的陈某说。2019年,陈某大学毕业后,通过网络招聘进入了赵某的公司。作为技术人员,陈某说,自己从未看到腾讯官方授权的文件,更奇怪的是,公司还规定工作人员不能使用微信交流工作。时间久了,员工们心里也渐渐明白开发的这个程序可能涉嫌违法,但大家仍然选择留下来。

  就这样,在赵某的指挥带领下,经过一年多的开发,2019年年初,团队完成了“微营销”程序的前期开发,并在未获得腾讯公司授权下正式上线该程序并对外销售。公司根据“微营销”账号使用的时间、包含的功能等制定了不同套餐,价格从几十到几百上千元不等。

  3个月接受充值1000余万元

  “微营销”程序推出后,赵某的公司又在推广上做起文章,推出了代理制。“我原来是帮公司做客服的,也就是维护客户,我看其中有差价可以赚,就改做代理了。”刘某介绍,公司按照最基础的一个账号30元的价格卖给他,他再按一个账号33元至35元不等的价格对外出售,从中赚取差价。

  根据刘某供述,一天一般可以卖几百个账号与套餐,收入在1500元到2000元之间,一年多时间共获利60余万元。业务做大后,刘某还发展多名下级代理,并雇人负责前端销售,自己统筹业务推广中的事宜,比如向公司反馈客户使用中遇到的问题,让公司解决。

  赵某公司的“生意”渐入佳境,为方便结算,规避银行账号收款的风险,公司又让技术人员开发了区块链即点数充值系统,由代理或者客户统一到充值系统进行充值。2020年6月该充值系统上线后,仅3个月就接受充值1000余万元,销售套餐7000余次。

  36人认罪认罚

  并主动退赃1340余万元

  就在赵某的公司运营得“风生水起”之时,云和警方发现了这款违法外挂程序,随后立案侦查。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警方陆续抓获39名嫌疑人,包括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综合保障人员等,其中80%为技术人员。但公司主要负责人赵某等3人外逃国外。至案发,该公司数据库内存储了15万余个微信号信息和38万余个微信群信息,相应涉案账户收入达4000余万元。

  因案情重大、复杂,云和县检察院迅速根据公安机关邀请成立专门办案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2021年9月底,云和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我只是技术人员,我都是听老板的,不知道这个程序违法。”归案后,多数公司员工均如此辩解,但同时他们都明知腾讯公司不认可公司开发的“微营销”程序,买家在使用过程中也经常被封号。尤其是技术人员基本都是该程序开发的核心人员,在互联网技术领域均有一定工作经历,且在公司工作至少6个月以上,对程序的违法性显然心中有数。而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要处理客户投诉被封号等后续问题,也必然知晓该程序未获得正规授权。

  办案组审查了电子数据、聊天记录、银行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并多次召开案件讨论会,通过梳理,对每名被告人作案时间、非法获利均列出详细证据。最终,36人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赃1340余万元。

  检察院认为,赵某等人提供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对微信软件实施了未授权的增加、修改操作,绕过了微信的安全保护措施,对微信的正常操作流程形成干扰。该公司其他工作人员明知该程序开发的违法性,仍受雇参与技术开发、推广销售等工作,均已涉嫌犯罪。同时,检察院贯彻“少捕慎诉”理念,对12名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对情节轻微的6名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云和法院一审判决后,其中一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丽水中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目前,公安机关正全力上网追逃包括赵某在内的3名犯罪嫌疑人。

来源: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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