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源微商爆款一件代发可靠吗,货源微商爆款一件代发可靠吗安全吗?


(图片来源:央视新闻)

嫌疑人是一名全职家庭主妇,在带好孩子之余,发现身边有不少妈妈需要代购奶粉,刚好她之前认识一家澳洲的华人公司可以邮购奶粉,而且可以“一件代发”,又是她做起了微商,就是收集身边这些朋友的订单,是真实的消费者,有真实的身份证、收件地址、电话号码。然后,将上述订单及收件人信息转发给澳洲公司,之后这些奶粉就通过快递公司直接送到消费者手上。就这样,大概做了两年多,数量也积累了不少。后来海关缉私局以走私普通货物罪立案,嫌疑人才知道这些奶粉是通过个人行邮物品申报进来的。现在海关缉私局认为这是“伪报贸易方式”,将本应以“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伪报成“个人物品”,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我们认为这是有问题,但又搞不清楚其中的法律问题。请问邵律师怎么看?

海关律师邵丹分析

1、个人自用物品是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强调其非贸易性,与用于国内再次销售的货物不同;《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将前者称为“物品”适用行邮税率(进口税),将后者称为“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增值税、消费税等)。

2、本律师认为,一件商品是“货物”还是“物品”不取决于其来源,即是从境外自购的还是境外朋友赠送的在所不问,而取决于向中国海关申报进境时:(A)已经确定为某个最终消费者的物品,(B)抑或仍为某个境内经营者所有并在入境后集货再分销。如果是A就是“物品”,如果是B就是“货物”。

3、举例说明,(甲例)国内消费者张三在亚马逊美国网站下单买一罐婴儿奶粉,亚马逊通过联邦快递到张三手上,在申报进境时已经明确这是张三的物品了,这无疑是物品,适用行邮税就给,相信这是没有任何争议的;(乙例)如果张三不懂英文,通过微商李四下单,李四收取5元差价,亚马逊公司仍然将这一罐奶粉通过联邦快递到张三手上。乙例与与甲例有何区别呢?我认为在商品的属性上是没有任区别的,都是个人物品,因为其申报进境时已经确定就是用于个人消费的而不是用于销售的。

4、故此,该案“一件代发”业务认定为“伪报贸易方式”走私是值得商榷的。在某种程度上,这是互联网时代产生的新业态,乙例是对甲例的一种改进,为国内创造了商业机会,不能因为李四是居住在国内的就认为是“货物”,如果李四住在国外就是"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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