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代理最新规定最高法解释,最高法关于公民代理的规定?

导读:近期,又有一些居心叵测的法律人士、公众号以《公民诉讼代理人是否可跨社区代理案件,最高法院有定论了!》为标题,配以2个最高法院的判例和几个地方法院的判例,据以为依据,企图宣扬“公民不能跨社区代理诉讼案件”,借机抹黑非律师职业的公民跨社区代理诉讼案件。本笔者最早看到这样标题的文章是在朋友圈,好像是在2019年2月份吧。最迟是在4月份的今日头条上看到的。文章中虽然有几个判例,不过只有2个判例是最高法院的,如何能称得上是“ 最高法院的定论”了呢?很显然,这些一些法痞们抹黑非律师职业的公民代理人的惯用伎俩,用夸张的标题吸引眼球,用法官个人观点代替最高法院的观点。

那么, 对于非律师职业公民是否可跨社区代理诉讼、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就可以认清高唱《公民诉讼代理人是否可跨社区代理案件,最高法院有定论了!》作者造谣的丑陋嘴脸了。

在最高人民法院胡云腾等30多名大法官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对“新增诉讼代理人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时,最高人民法院30多位大法官的观点是这样的:

观点一,近亲属的问题。

“近亲属”的范围应作大近亲属理解,近亲属不仅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还应当包括近姻亲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即: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等)。

观点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的问题。

“工作人员”必须是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关系的职工。

关于“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人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上岗证或工作证等身份证明,也可以是劳动合同、工资表、社会保险资料等证明材料,以证实自己与委托单位的关系。

“单位推荐的人”。单位既可以推荐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推荐本单位以外的人担任诉讼代理人。

观点三,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的问题。

社区( community)是指人们共同生活的一定区域,以固定的地理区域范图内的社会成员以居住环境为主体,行使社会功能、创造社会规范,与行政村同一等级的行政区域。一个社区至少包括以下特征:有一定的地理区域;有一定数量的人口;居民之间有共同的意识和利益,并有着较密切的社会交往。一个村落、一条街道、一个县、一个市,都是规模不等的社区。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提及的社区往往是与个人的生活关系最密切的、有直接关系的较小型的社区,如农村的村或乡、城市的住宅小区等。社区可以为居住在本社区的当事人推荐诉讼代理人,既可以推荐本社区的居民或者社区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推荐其他人员担任诉必代理人。

以上内容是否属实,上图为证,是最高人民法院30多名大法官的观点。本笔者的文章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30多名大法官的观点,而网络上《公民诉讼代理人是否可跨社区代理案件,最高法院有定论了!》一文的依据却仅仅是几个不同级别法官的个案,两篇文章中的依据,那个更具有法理效力,相信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能看得出来吧。由此也不难看出,那些恶意唱衰公民代理人的所谓法官、律师,实质上只不过是一个利用审判权,法官、律师相互勾结谋取私利的法痞、驴师。像这种腐败法官与不良律师相勾结的新闻很多,我在此就不一一列举,只提供最近一则新闻——《律师法官“默契”腐败,佛山一法院院长受贿千万》。这则新闻诠释了法官、律师为什么要抹黑、打压公民代理人的真实原因。换句话说就是“反对公民代理人代理诉讼案件的法官、律师,肯定是腐败分子!”,而且,这样的腐败分子还包括了最高法院中的少数腐败法官。也就是说“保障当事人自由委托权的法官、律师,铁定是一个公正司法的、正确理解法律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法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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