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代理合同范本图片,加盟代理协议范本?

加盟合同是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碰到的一类合同,很多加盟商在签订加盟合同后,往往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想要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但实践中往往很难退还加盟费用,这时候双方就会产出很大的矛盾,如何退还加盟费对于加盟商来说是非常头疼的问题,那么如何正确的解除加盟合同呢?


一、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0日,程某与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公司授权程某在贵州经营该公司业务,并向程某收取加盟费。该公司在与程某磋商过程中承诺会负责提供全程辅导、筹建选址、店面设计和培训等一系列扶持工作,并在抖音等平台上发布多条广告视频宣传其业务。合同签订后,程某按照合同约定向某公司支付了定金共计5万元,并先后两次前往公司所在地实地考察。合同履行过程中,程某发现公司故意隐瞒有关信息,其承诺的全面扶持工作并未到位,加盟店面选址和筹建工作迟迟不予落实。其承诺的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与宣传严重不符。程某多次与公司协商解除合作关系退还定金事宜,但公司拒绝退款,一直未做处理。

程某认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继续履行合同程某的利益将会受到严重损害,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二、焦点裁决


▋ 一、关于诉争协议的解除

原告主张因被告在店铺选址上未履行全程落地式服务,故要求解除诉争合同,为此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等予以佐证,被告对其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系原告个人原因导致双方合作无法继续履行,为此亦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原告对该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根据原、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佐证原、被告就店铺选址事宜进行过沟通,被告就原告店铺地址的选择提出了相关意见并曾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指导,根据原告于2021年9月1日与被告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可以佐证原告要求解除诉争协议的原因并非被告服务不周到而是原告个人原因,故原告主张系被告违约要求解除诉争协议,缺乏事实依据,因本案诉争协议的履行不适于强制履行,故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诉争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 二:关于定金的返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和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诉争项目加盟费为12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的定金数额为25600元,故超出的24400元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尽管被告在协议签订后向原告提供了课程学习以及为原告店铺选址提供了服务会产生相关的费用,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产生的费用超过定金的数额,故原告请求被告退还24400元,符合法律规定。


三、法院判决

2021年7月1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1、鉴于乙方申请,甲方授权乙方,自 2021年7月10日至2022年7月9日获得某旗舰店经营授权,加盟费为128000元,次年免费续签;

2、乙方加盟后获得以下支持:(1)获得正式授权认证(2)获得“某师资培训、考核及认证。”(潜能系统包括:专注力-集中升智、创作力-灵性创作、记忆力-刻脑铭心;技能系统包括:思维训练-思维导图、记忆方法-巧学妙记学习法、益智-魔方);(3)获得相应授权培训系统教案;(4)获得专业的筹建指导、专业店面设计及开业营运系统策划;(5)获得仪器30套;(6)合作期内持续的专业和经营咨询;

3、为加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及规范经营,甲方向乙方收取市场保证金1万元,签约时一次性交清,合同到期后三个月内,乙方积极维护公司产品和品牌形象,同时无合同违约行为,无跨区经营行为,则甲方将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

4合同签订即按合同约定履约,加盟费作为乙方取得总部授权、专家策划、专业培训及相应区域保护的门槛条件。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将加盟费款项一次性足额汇入甲方所指定账户。乙方先支付甲方五万元作为前期项目启动资金(定金),尾款在乙方第一次招生结束时给甲方付清;

5、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专业的经营指导、专业培训和本协议约定的产品;(2)乙方确定好经营场所和辅导人员后,经书面申请,甲方可在总部为乙方培训4名工作人员;(3)乙方如要求甲方派人上门培训、开业指导、活动支持,需提前至少五个工作日书面向甲方申请,并负责甲方所派人员的往返交通费、食宿费。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5万元,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收据》一张,载明:收到原告定金5万元。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就履行事宜进行沟通,原告也参加了被告相关课程的培训,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其提供落地式店铺选址服务有违双方约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原告程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于2021年11月12日解除;被告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程某2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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