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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笔者团队代理电商平台办理了近数十件知识产权案件后发现,大量针对电商平台的诉讼案件其实在起诉前没有用尽其平台提供的有效维权渠道,甚至有些权利人的诉求都无须通过诉讼来实现,但因权利人普遍欠缺相关方面知识,以至于错过维权的良好时机,也增加了各方的诉累。鉴于此,笔者结合团队常年办案经验,为各类维权方总结出如下几点建议。

策略一:被告的选择——有无必要将电商平台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实务中,权利人提起知识产权侵权之诉时,首先要确认的信息为侵权方的身份信息,但如果侵权方是通过电商平台开设线上店铺,权利人会开始“纠结”,如仅通过店铺公示信息能否充分确认侵权方信息?是否要将电商平台列为共同被告才能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自2019年《电子商务法》实施以来,电商平台内的经营者均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将其经营资质(含营业执照信息、相关行政许可信息等)持续公示在其店铺首页内,同时,如侵权店铺为电商平台本身自营的店铺,那么将按照相关规定在商品销售页面上标注为“自营”。故一般情形下,权利人所主张的侵权店铺信息可以通过店铺公示信息进行确认,并通过该公示信息,前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一步查询侵权方的身份信息。

然,实务中,除电商平台内企业认证店铺“企业店”、“旗舰店”等官方认证店铺外,针对如淘宝店铺(一般店铺)等,由于根据《电子商务法》,电商平台并非强制要求公示信息,仍可能会存在公示信息不足或不公示身份信息等情形,因此,权利人此时会选择将电商平台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披露侵权方的身份信息。那么电商平台是否有义务披露卖家信息呢?

其实,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并没有明确电商平台披露平台内经营者信息的义务,但通过“间接”方式规定了电商平台披露侵权方信息的“义务”。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第20条规定:“平台服务商能够证明该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为系由网络卖家提供或者实施,平台服务商无过错的,不应认定平台服务商承担侵权责任。平台服务商提供能够确定网络卖家的主体身份、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证据的,可以初步认定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为系由网络卖家提供或者实施。平台服务商不提供证据或者无法举证证明,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为系由网络卖家提供或者实施的,可以认定其直接提供了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者实施了交易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电商平台能够证明侵权行为的实施者为平台内商家,那么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不承担侵权责任。基于此,权利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电商平台披露侵权方信息的权利基础是存在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如电商平台在庭审开始前或庭审过程中提供了电商平台提供的侵权方信息,权利人可能需要撤回对电商平台的起诉。因此,仅仅为确认侵权方信息而将电商平台列为共同被告,有可能为权利人带来不必要诉累。

那么,如权利人仅需要获取侵权方的身份信息,除通过诉讼方式外,还可以如何获取呢?

权利人在维权之时会针对涉案链接页面及购买侵权产品过程进行公证,因此,如权利人已购买侵权产品,可通过电商平台客服要求电商平台披露侵权方信息。

以淘宝网为列,可以通过平台内官方客服获取信息披露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反馈给淘宝客服后,平台将反馈侵权方的身份信息。具体步骤为:在手机淘宝APP内点击“我的淘宝”-“官方客服”-“人工客服”-发送已购买产品订单-获取信息披露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订单编号、交易日期、旺旺ID、须披露的信息等)-反馈給客服-平台披露侵权方信息(3-5个工作日内披露)

通过以上方式获取侵权方信息,可在权利人未能在起诉前明确侵权方信息时,为权利人确认准确的侵权行为实施方,同时,亦可以大幅减少权利人举证责任及不必要的诉累。

策略二:“快狠准”删除侵权链接——唯有起诉电商平台,才能处理侵权链接?

在涉及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电商平台被列为共同被告的绝大多数情形,除以上权利人要求披露侵权方信息的情形外,还有要求“删除”或“屏蔽”涉案侵权链接的情形。与披露侵权方信息的情形相同,如在庭审开始前或庭审过程中权利人确认涉案侵权链接已删除或屏蔽,那么同样也要撤回对电商平台的起诉。

但通过上述方式要求电商平台处理侵权链接的,因起诉至正式立案,再到司法机关通知电商平台均需要一定的周期,从处理侵权链接的效率方面,诉讼并非为最佳方案。因此,如果权利人针对电商平台的诉请仅为“删除”或“屏蔽”涉案侵权链接的,可以参考如下方式进行。

在《电子商务法》实施以前,各大电商平台已陆续推出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如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京东页面的知识产权维权渠道等等,而自《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以来,相应的投诉机制也得到来相应调整并升级。同时,相比于诉讼投入的成本及时间周期,通过电商平台设立的维权渠道投诉侵权链接的效率会相对较高。目前,阿里巴巴、京东、拼多多等电商平台,均已设立知识产权投诉平台,并将相应投诉规则、流程、所需材料等公示在平台页面,权利人可通过该等页面了解相应的投诉机制。

因此,如权利人的维权目的仅为“删除”或“屏蔽”侵权链接的,笔者团队会优先建议选择电商平台投诉渠道进行投诉,如投诉无法成功或投诉内容为电商平台本身不会处理的事宜,再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维权策略,评估是否将电商平台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在笔者团队曾代理的某一案件中,权利人已知晓电商平台投诉机制的存在,且主张已通过投诉机制投诉过涉案侵权链接,但主张电商平台不予处理,因此要求侵权方与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但,当笔者看到权利人提交的证据时才发现,权利人的投诉未能成功并非为电商平台的不作为,而是权利人的“通知”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电商平台投诉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出的通知一般包括:知识产权权利证明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能够实现准确定位的被诉侵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通知真实性的书面保证等。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通知涉及专利权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技术特征或者设计特征对比的说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等材料。

有鉴于此,权利人本应根据该条款规定及电商平台投诉规则,提供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证明及真实身份信息、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如侵权链接、侵权具体信息、真假货对比报告等),但在该案中权利人未通知任何侵权初步证据的情况下要求电商平台处理侵权内容,致使电商平台从客观上无法处理,最终其诉请未能得到支持。

故权利人在通过投诉平台进行投诉时,应准确把握投诉规则及要求,再进行维权。

策略三:通知删除VS反通知不侵权——诉讼过程中如何降低诉讼风险?

《电子商务法》第42条规定,权利人可以“通知”电商平台处理侵权链接,但与此同时,第43条也规定平台内经营者亦可以提供“反通知”证明其不存在侵权行为。如电商平台根据权利人的通知处理侵权链接,而后续证实系权利人恶意发出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须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在诉讼过程中,特别是在近似商标、专利权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通常权利人与平台内经营者的主张各执一说,最终侵权与否可能需要经过漫长的诉讼过程才能有定论,而此时,盲目处理涉案链接将影响原被告双方巨大的商业利益,故对案件当事人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

在笔者团队处理过的的类案中,权利人向电商平台发出通知,主张被告侵犯其商标权,并要求删除链接,而被告则向电商平台发出反通知,证明涉案商品并非为原告享有商标权的商品,并要求恢复已删除链接。此时,对于权利人来说,继续主张删除链接,而最终被认定不构成侵权时,可能面临赔偿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风险。有鉴于此,通过法庭与诉讼各方当事人的协调,在平台内经营者提供保证金及电商平台冻结经营者在平台内绑定的收款账户的基础上,优先恢复了涉案链接。

而这一方式,目前来看,既可以督促权利人谨慎发出通知,亦可以保护平台内经营者的利益,故2021年8月31日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中也指出,“为了缓和反通知等待期过长带来的可能的交易损失问题,增加一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提出担保,用于赔偿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所造成的损失的,则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暂时中止所采取的措施”。

针对上述立法动态,各方议论纷纷,如保证金应由谁来收取?收取多少?电商平台是否将该规定制度化等等。但实务中,除权利人外,对平台内经营者及电商平台而言仍可以作为一项诉讼策略参考。

近年来,国家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力度不断增强,为维权人提供了多种可执行的维权途径,同时也强调了知识产权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重要意义,如何制定恰当的、多层次的维权方式至关重要。因此,权利人制定维权方式之时,既要能确保高效、低成本的实现自己的首要目标,同时面对反复侵权的同一主体时,也应积极采取司法手段全面落实惩罚性赔偿。

文:金香、崔贤姬、赵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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