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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就谈一下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秘密保护的相关话题。我觉得律师在秘密保护方面的意识非常欠缺,一定需要引起重视。分述如下:

一、律师办理案件的秘密保护范围。

包括自己委托人的信息,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以及相关案卷材料。

法院的案卷材料。

律师办理案件的秘密信息,不但在刑事案件重要体现,在民事、行政案件,劳动案件及非诉讼案件均会体现。

对于有过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更应当予以重视。

二、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一方面不去故意泄露案件的秘密,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不去过失泄露案件秘密。

有些律师为了炒作案件,指名道姓说出案件中的信息,及其案件证据事实,导致案件信息秘密泄露。有的是故意为客户提供一些应当保守秘密的信息,特别是在刑事案件的过程中。

还有一部分是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乱用,将调查来的案件情况给其他人使用,收取报酬,自己并不办理此案。

上述这些情况均是律师主动泄露案件信息秘密的行为。

民法典及相关行政法规、刑事法典均有相关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律师有很多时候将自己办理的案件认为是丰功伟绩,拿出来炫耀,这就在无意中泄露出有关的信息及案件秘密。我认为律师为了宣传自己可以说出案件的大的梗概,不可具体细化。你把案号说出来 让人们自己去查阅法律文书,既客观,又没有任何风险。

三、律师要有勇气拒绝委托人要求知晓不应当知晓得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

不能因为委托人支付了代理费,律师就无原则给委托人提供了其不应当知晓得信息。就是委托人提出解除合同也在所不辞。

那些倒霉律师的案例告诉我们,我们必须依法执业,丧失原则是要倒霉的。官老爷,惩治违法乱纪的律师更有兴趣!

四、律师要注意保护自己的业务秘密。

案件如何运作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这是律师的秘密,这就是金钱。律师不能提前给客户暴露,否则他就不会聘请你代理的。你有利用价值,别人才会付钱给你。人家都知道了你办理案件的思路,哪个二逼会再花钱聘请你!

有的人在讲课,说是如何把办案详细思路提供给客户。那纯粹是在胡扯淡!那是在故意毒害听课的人。如果谁跟他学 ,那肯定是要倒霉的。我觉得讲课的人是永远不可能在委托代理合同还没有签订的情况下,就把详细办案思路提供给潜在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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