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发布72条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2022年7月,中国政府采购网共发布“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72条,大致可分为四类,包括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串标围标、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和代理机构违法行为。其中,多家供应商因违法行为恶劣被重罚。


第一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2022年7月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有20条,占比约27.8%。

哈尔滨市财政局在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排查中,收到哈尔滨市政府采购中心递交的线索,发现天津东方奥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奥特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于2022年5月立案调查。经查,东方奥特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参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_原市委办公区维修工程(7#楼室内装饰工程)项目(编号HC﹝2020﹞0294,预算金额518.28万元)采购活动时,递交了《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其中包含《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声明为小型企业,在评审中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并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东方奥特公司向市政府采购中心递交了《弃标函》,表示公司确非小微企业,放弃该项目的成交资格。相关证据包括:《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成交公告、弃标函等。

哈尔滨市财政局认为,东方奥特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2年6月13日哈尔滨市财政局依法向东方奥特公司当面送达《哈尔滨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哈财罚告〔2022〕15号),书面告知东方奥特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权利。2022年6月20日东方奥特公司提交申辩书及佐证,经复核,申辩理由不成立,2022年7月5日,哈尔滨市财政局依法继续对东方奥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处罚金额人民币41462.6元;2.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局收到采购代理机构报告并经查实,福建融盛昌建设有限公司在参与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局“2022-2024年度违法建设拆除及城市管理等服务”项目(招标编号:[350203]GWTZ[GK]2021003)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2年7月20日,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局决定对福建融盛昌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中标金额千分之九即人民币1215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伍佰元整)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湖南省林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九条,2022年4月27日,长沙市开福区财政局对其处以采购金额5‰(人民币37246.86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第二类:串标围标

2022年7月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串通投标的情形有38条,占比约52.8%。

2021年11月19日、2022年1月28日,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以下简称“酉阳财政局”)收到举报称:重庆鸿展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展公司”)在2021年8月16日、2021年8月23日参与“酉阳县机关幼儿园城区办园点生活设备设施采购项目”(项目号:21A00091)、“酉阳县丁市镇第二小学校等4所学校2021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和能力提升学生食堂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号:21A00080)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围标串标行为,涉案项目采购金额共计1,924,700.00元。酉阳财政局于2022年4月21日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证,在“酉阳县机关幼儿园城区办园点生活设备设施采购项目”(项目号:21A00091)中:1、鸿展公司与该项目参与人重庆双龙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龙公司”)、重庆唐人恒强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人恒强公司”)的电子档最后一次保存者均为WPS_1615365220,唐人恒强公司电子档创建时间为2021年7月19日17:14分,双龙酒公司与鸿展公司电子档创建时间均为2021年8月4日19:58分。2、在纸质响应文件中,鸿展公司与双龙公司在关于“供应商总体情况”最后一段的文字描述中,全段共计188字、17个标点符号完全相同。在“酉阳县丁市镇第二小学校等4所学校2021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和能力提升学生食堂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号:21A00080)中:1、鸿展公司与该项目参与人双龙公司、唐人恒强公司、重庆明扬和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扬和公司”)的电子档最后一次保存者均为WPS_1615365220,唐人恒强公司电子档创建时间为2021年7月19日17:14分,双龙公司与鸿展公司电子档创建时间均为2021年7月19日16:14分,明扬和公司电子档创建时间为2021年8月7日13:55分。2、在纸质响应文件中,鸿展公司与双龙公司在关于“供应商总体情况”最后一段的文字描述中,全段共计188字、17个标点符号完全相同。

上述证据材料证明,在上述2个政府采购项目中,鸿展公司、双龙公司、唐人恒强公司与明扬和公司围标串标的事实成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的相关规定,酉阳财政局于2022年7月11日对上述四家公司予以处罚。鉴于鸿展公司、双龙公司围标串标的行为较为恶劣,该两家公司所受行政处罚均为: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罚款19,247.00元;2、二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唐人恒强公司所受行政处罚为: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罚款15,396.70元;2、一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明扬和公司所受行政处罚为: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5,870.75元;2、一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深圳市共创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创生态公司”)、深圳市兴能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能保公司”)和深圳市中润恒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恒泰公司”)三家供应商参加了由深圳龙达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卫生厂除臭系统酸碱罐及配件更换及升级改造项目”(项目编号:SZDL2019330960)的政府采购活动。该项目预算金额为120万元,兴能保公司获得中标资格,中标金额为120万元。兴能保公司、中润恒泰公司和共创生态公司三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存在非正常一致。属于“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行为。另查,兴能保公司在深圳市财政局办案过程中主动承认串通投标违法行为,属于《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形。同时,兴能保公司在该案串通投标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属于《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以上事实有兴能保公司、中润恒泰公司和共创生态公司的投标文件、项目招标文件以及兴能保公司、中润恒泰公司和共创生态公司提交的书面说明等资料为证。2022年6月29日,深圳市财政局对上述三家公司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对兴能保公司:1.罚款1.8万元;2.二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对中润恒泰公司:1.罚款1.2万元;2.一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对共创生态公司:1.罚款1.2万元;2.一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

山西省财政厅依法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山西农业大学办公楼、实验室网络优化升级服务项目(项目编号:ZLZX采[2021]0139)、山西青年职业学院电子商务高水平实训基地实训室建设项目(项目编号:SXCL-2021-041)、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VR智慧教室项目(项目编号:1499002021ACS000885)采购活动中,太原市远征科贸有限公司存在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2022年6月17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山西省财政厅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山西农业大学办公楼、实验室网络优化升级服务项目采购金额2090,000元千分之十即20,900元的罚款;山西青年职业学院电子商务高水平实训基地实训室建设项目采购金额576,170元千分之十即5,761.7元的罚款;VR智慧教室项目采购金额1,480,000元千分之十即14,80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共计41,461.7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类: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022年7月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情形有13条,占比约18.1%。

哈尔滨泗溢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参与哈尔滨学院_信息工程学院专业实验室及办公设备更新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C〔2020〕0203,预算金额81.5万元)采购活动中,经谈判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6月18日该公司递交情况说明,承认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品牌型号已下线;6月23日,该公司以原投标型号即将下线,货物存在时间差的问题,无法按照招标文件型号供货为由递交弃标函。此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违法行为。2022年7月6日,哈尔滨市财政局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处罚金额人民币4890元;2.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哈尔滨市同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参与的哈尔滨市血液中心厨房设备项目(项目编号:HC﹝2020﹞0524,预算金额21.03万元)采购活动中,经谈判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2020年8月14日,该公司以其采购的原材料出现意外,不能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供货任务为由,放弃该项目的成交资格。上述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违法行为。2022年6月22日,哈尔滨市财政局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处罚金额人民币1051.5元;2.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哈尔滨随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参与的哈尔滨市南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楼维修改造工程项目(项目编号:HC〔﹝2021〕﹞0664,预算金额49.83万元)采购活动中,经谈判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2021年7月5日,该公司以班子成员不能按投标文件要求人员一致签订合同及施工为由,放弃该项目的成交资格。上述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违法行为。2022年6月22日,哈尔滨市财政局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处罚金额人民币2989.8元;2.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黑龙江佳以特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参与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_党政办公庭院景观维修及后湖绿化养护工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C﹝2020﹞0459,预算金额42.15万元)采购活动中,经谈判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8月14日,该公司以公司资金周转不开,中标后不能进行工程施工为由,放弃该项目的成交资格。上述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违法行为。2022年6月22日,哈尔滨市财政局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处罚金额人民币2528.93元;2.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第四类:代理机构违法行为

哈尔滨大禹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组织开展的中共哈尔滨市委组织部_采购公务员考核手册、证书、奖章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C〔2021〕1574)活动中,未按照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开展评审。该公司未依据本项目采购文件组织采购活动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规定的违法行为。2022年7月13日,哈尔滨市财政局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处以警告;2.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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